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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應林斌敎授邀請參加英美校園安全政策之研究--焦點團體訪談會議,討論校園霸凌事件的防制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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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應林斌敎授邀請參加英美校園安全政策之研究--焦點團體訪談會議,討論校園霸凌事件的防制。
臺灣在零體罰入法規定敎師不得體罰,當時台北縣敎師會建議應搭配建立「偏差行為分級表」的措施。然敎育部只頒部「學校訂定敎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應行注意事項及須知」,至於「偏差行為分級表」則如空中閣樓,一直不見蹤影!
管敎不是處罰,管敎最好採行正向管教措施;處罰分為合法處罰及違法處罰,學生偏差行為受合法處罰應建立於校規中;體罰為違法處罰行為,法律已明訂禁止;至於言語霸凌未明訂於敎師輔導管敎學生辦法,屬侵犯學生人格發展權可逕為訴訟。「處罰的目的」是為了制約學生行為,「管敎的目的」除了制約學生不當行為,又含發展學生行為,管敎因使用方法得當與否,會有正負面發展!所以有負面管教及正向管教的差異!

「管教」、「處罰」、「體罰」專業自主的教師及做為學生監護權人(父母)若皆能清楚其定義,掌握住法律規範的份際,將可降低許多校園霸凌事件的發生!
許又仁筆
「守護教育、力挺勞工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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